75号部令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对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也是非常强的。 1、75号部令对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所享有些权利和义务与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反映了造价工程师在依法执业中的地位,并起到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的目的。这类规定是十分要紧的,也是整个造价工程师执业规范中的一个核心部分。 2、根据制定法规所需要的原则,一是权利和义务要相对应,二是需要需要做的而没做到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原则制定有关的条约,如一般讲所谓权利是指执业者可以行为的范围;所谓义务是指执业者需要行为的范围。在学习75号令中应当依据这一需要的原则,去理解和实行文件的精神。如第二十三条享有些权利中关于签署造价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是造价工程师可以行为的范围,同时意味着假如在执业中发生不正当的计价行为和行政干涉的事情,你可以拒签;又如在第二十四条履行义务,规定不能允许别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这是每一个造价工程师需要需要遵循的,假如哪个违反这个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注册证。因此,每个造价工程师应真地学习,领会文件中的这类精神和原则。 以上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取决于国内整个社会的经济管理和政治基础,与建设市场规范的程度。文件中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依据现在与以后一段时期内需要和可能做到的。另外,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否达成或能达成多少,要取决于各方面的条件,特别是建设市场法制的不断健全。权利和义务真的发挥用途,还要靠政府部门加大管理和全体专业职员的一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