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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与暂行规定

点击数:752 发布时间:2025-06-06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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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行方法与暂行规定


方法内容

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剖析》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使用闭卷笔答方法。

第四条 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要求者,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截止2025年12月31近日,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职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办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剖析》2个科目的考试。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业务工作满15年。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环境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职员需要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职员需要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要求审察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应考职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址参加考试。

第八条 环保总局依据状况确定考试知识点设置的地区和数目。考试知识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考试定点学校。考试知识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推行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概要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撰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盗用环保总局的名义撰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提纲。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职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职员,不能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环保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拥有场地、师资等条件。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怎么收费,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意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实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规范,遵守保密规范,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加大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实行考试回避规范,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置,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应按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职员的状况。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同意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同意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守旧商务秘密。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常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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